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45号 1994-03-08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法规,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法规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帐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法规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余前,按有关法规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仍不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法规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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