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便函[1998]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4-13
摘要: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是指移动电话用户离开本业务区到另一业务区漫游,在漫游期间发生的通话费用。根据邮电部规定,漫游通话费由归属局[本业务区电信局]向用户收取,然后与被访局[漫游区电信局]定期结算,按月划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桂地税便函[1998]29号             1998-04-13


区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函》(桂邮财[1998]22号)收悉。关于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是指移动电话用户离开本业务区到另一业务区漫游,在漫游期间发生的通话费用。根据邮电部规定,漫游通话费由归属局[本业务区电信局]向用户收取,然后与被访局[漫游区电信局]定期结算,按月划拨。其中自动漫游通话费按归属局20%、被访局80%的比例分配,长话费则全部归被访局,并分别列帐。据此,我局意见,对移动电话漫游通话费,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由归属局、被访局分别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8年04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