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11-16
摘要: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流转税业务问题。为统一税收政策,巩固完善新税制,我们将这些问题整理成《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流字[1995]269号        1995-11-16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第二、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八、二十条作废。
  3.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11条、14条、15条条款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流转税业务问题。为统一税收政策,巩固完善新税制,我们将这些问题整理成《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

  一、营业税

  1、问:市政、交通部门所属施工单位承担旧路修复工程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市政、交通部门所属施工单位承担旧路修复工程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因此不论其收入来自何方,均应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营业税。

  2、[条款废止]问;房产管理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房产管理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房产管理单位将房屋直接提供给居民及职工居住,并按房改政策规定收取的租金收入暂缓征收营业税。

  3、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扩大面积款""楼层差价款"等费用是否征税?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取的"扩大面积款""楼层差价款"等费用,屑于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和价外费用。均应并入营业收入征收营此税。

  4、问:对医院开展的美容服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 美容服务属于营业税其他眼务业的征税范围,应征收营业税;但对医院开展的美容服务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医院开展的美容服务务,凡实行单独核算或承包经营的,应技规定征收营业税;凡不单独核算。且与诊治等医疗服务同时进行的免征营业税。

  5、[条款废止]问:企、事业单位将房屋住宅按改政策销售给职工个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企事业单位将房屋的产权或部分产权及永久使用权销售给职工个人的行为,属于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考虑到"房改"刚刚开始,情况比较复杂,房屋售价多数低于成本。征税确有实际困堆,因此可暂缓征税。

  6、[条款废止]问:对停产半停产企业欠缴的营业税是否可以免征

  答:按照省政府吉政发[1995]31号文件规定,对经县或县以上城市扶困办公室确认的停产半停产企业欠缴的税款,在1995年底前暂缓征收。

  7、[条款废止]问: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在征税时应如何掌握?

  答: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在征税时首先应区分其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行为,如果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各自的营业额的, -律征收增值税。如宾馆内设的商品销售部及小卖部。凡单独核算的。均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征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临时销售货物行为(如建安企业调剂建筑装修材料和销售专项工程剩余材料等销售货物的行为)亦应按以上规定掌握。

  8、[条款废止]问:混合销售行为在征税时应如何掌握?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具有同时发生-次性完成特点的销售行为。如餐饮业在顾客就餐的同时提供烟、酒水等;洗浴业在顾客洗浴过程中为顾客提供毛巾、浴液等洗浴用品;建筑业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向用户提供的材料等。均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按纳税人的经营性质确定如何征税,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项混合销售行为不涉及划分收入比例的问题。

  9、[条款废止]问:兼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征税时应如何掌握?

  答:兼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既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又从事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如装饰装璜公司兼营装饰材料。装饰装修工程与兼营装饰材料分别核算。在结算工程价款中包括随工程向用户提供的材料价款,该项业务即属于兼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

  对兼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首先确定其是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还是以从事营业税劳务为主,凡年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营业额超过全部营业额50%的,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低于50%的则应征收营业税。在核定各自的营业额时,应注意混合销售行为的营业额不再划分。如装饰装修工程中向用户提供的材料。其材料价格应属于营业税劳务的营业额;生产企业向用户销售机器设备时提供的安装劳务,其安装费则属于销售货物的营业额。

  正确定各自营业额比例时。-般以上年实际发生额的比例作为本年执行的依据。年度中间一般不作调整。本年实际发生额的比例作为下年执行的依据,依次类推。

  10、问:对商业企业出租柜台应如何征税?

  答:对商业企业以各种形式出租柜台及其它营业设施(职工内部承包除外)取得的收入,均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11、[条款废止]问:对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应如何征税?

  答: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后再提供给职工居住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企事业单位将旁屋的产权,部分产权及永久使用权归本单位职工所有的,其行为属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鉴于房改实施初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可暂缓征税。

  12、问:对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对其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采取委托贷款形式的,其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发放贷款的单位代扣代缴。

  13、[条款废止]问:对电信部门以外的服务性单位收取的长途电话费应如何征税?

  答:长途电话费属于邮电通信劳务收入,应按邮电通迅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凡受电信部门委托,向用户开具电信业务专用凭据并将所收费用上缴电信部门的,由电信部门统一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采取其他形式结算的,一律并入营业收入从主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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