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4-1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法规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条款废止]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法规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按照法规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法规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提取的工资额,低于当年实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统一法规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条款废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法规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法规标准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法规所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法法规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税收人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全部收人扣除免税收人后的金额,按税法法规的标准计算扣除。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应按照税法法规的标准进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按照财务会计法规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条款废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他折;日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X月折旧率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l、房屋、建筑物为20年;2、专用设备、交通工资和陈列品为10年;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规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与取得应税收人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法规,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实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法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人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六)超过国家法规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七)各种赞助支出;(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九)与取得应税收人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

  第十四条 [条款废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法规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法法规的期限内进行弥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法规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法规,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人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法规可使用财政收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各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税人、代理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都应当按法规期限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对不按法规将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法规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如果以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税 屋附件2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规范格式的纳税申报表,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等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和本表要求,按期填报本表申报纳税。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论盈利或亏损,都必须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本表,并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要求附送其它附表。同时,必须报送会计报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包括资产负债表、收人支出表、基建投资表、事业支出明细表、经营支出明细表、会计报表附注。

  (三)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增删。调整本表有关项目,并将调整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表头项目

  (一)纳税人识别号:按税务登记证及税务登记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二)税款所属期:填写税款所属税法法规的纳税年度时期。

  (三)纳税人名称:填写单位名称全称。

  (四)地址: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登记地址。

  (五)电话号码:填写财务部门电话号码。

  (六)单位类别:按本单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别填写。

  (七)预算级次:按财政部有关法规划分,填写收入级次。

  三、收入总额

  表中第1~8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第且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含免税收入),第2—8行填写分会计科目金额。

  “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法规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法规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1=2+3+4+5+6+7+8

  四、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金额

  表中第9~18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法规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内容及财政拨款金额填写。第9行填写合计数,第10-18行等填写分项目数。“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法规自行调整后的金额”栏按税法法规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逻辑关系式为:9=10+11+12+13+14+15+16+17+18

  五、应纳税收入总额表中第19行,为第1行减去第9行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19=1—9

  六、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表中第20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为按税法法规自行调整后金额栏第19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除以第1行收人总额所得出的百分比。

  逻辑关系式为:20=19/51

  七、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表中第21行,为第22~44行的合计数;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可用支出总额X第20行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得出应纳税收收人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填入此行。

  表中第22行,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9号科目“成本费用”的内容。

  表中第2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列支的工资支出金额。

  表中第24~29行,为根据税法法规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公益救济性捐赠、业务招待费、利息净支出的金额。

  表中第30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法规批准,由总机构提取的管理费金额。

  表中第31—34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04号科目“事业支出”、505号科目“经营支出‘冲列支的社会保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的金额。

  表中第35—36行,为按照税法法规计提的折!日费、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

  表中第38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资产转让、投资资产转让的净损失;以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的法规,批准列支的当期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和固定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表中第39行,为当期汇兑收益减汇兑支出所发生的净损失。

  表中第40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表中第41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租赁房屋等各项资产所支出的租金。

  表中第42行,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的各种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时允许的附加扣除优惠。

  表中第43行,为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512号科目“销售税金”

  科目列支的销售税金及附加。

  表中第44行其他支出,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法规的不得扣除的成本项目,同时又未包括在第24~45行各项目中的成本、费用支出。

  第21~44行“帐载金额”栏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数字填写,“按税法法规自行调整后的金额”

  栏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税收政策法规调整后的金额。

  逻辑关系式为: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全部支出采用分摊比例法计算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的,可只填写21行,不填22~44行。

  八、所得额表中第45行,为第19行减去21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5=19—21表中第46行,为按照应税收入减去与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支出后的经营亏损数额。即按照税法法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数额。

  表中第47行,为按照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法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征、免征的企业所得税额。第9~18行准予扣除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内容不在此填写。

  没有减免所得税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九、应纳税所得额表中第48行,为第45行减去46行、47行后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48=45—46—47表中第49行适用税率,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税率减按18%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 0万元),税率减按27%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应缴所得税额表中第50行,为第48行乘以第49行适用税率得出的数额。

  逻辑关系式为:50=48 X 49.表中第51行,为调整以前年度的损益应补交或应退的企业所得税数额。

  表中第52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内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3行,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外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在弥补本单位经营亏损后,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没有境外投资的单位不填写此栏。

  表中第54行,为期初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表中第55行,为实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十一、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表中第56行,为期末应补(退)所得税额。

  逻辑关系式为:56=50+51+52+53+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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