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应纳税额最全计算(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及进出口环节)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7-11-21
摘要: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 1.直接对外销售 白酒和卷烟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和成品油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除上述以外的消费品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 除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生产销售环节

1.直接对外销售

白酒和卷烟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啤酒、黄酒和成品油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除上述以外的消费品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

除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自用情况不用交纳消费税以外,用于其他方面

的,均需在移送使用时计税。这个规定相当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该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

算纳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委托加工环节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①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②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

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后销售的,在出厂环节缴纳消费税,同时可按生产领用量抵扣

已纳消费税(只限于规定的情况)

3. 对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因此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

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 50%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

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进口环节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

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进口应税消费品,除了从量定额计税的消费品,都需要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的消

费税。

1.从价定率计征: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 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 比例税率)

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消除重复征税,规定对已纳的消费税准予扣除。

(1)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零售环节纳税的项目不得抵扣);

(4)以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 生产应税成品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

【小提示】:

1.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2.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3.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扣。

4.继续生产抵税,零售不抵税。

出口退税的计

1.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 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 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