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个省市有关处罚记录和反馈的信息具体如表5:各省市高企情况分析表所示。 表5:各省市高企情况分析表
2.2.3税务部门的反馈分析 在与科技部门致函的同时,绿色江南也就此情况与高企属地的税务部门进行友好沟通,并获到了税务部门的回复。在绿色江南第一期报告与长三角地区近90家税务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本次绿色江南与全国近116家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一方面在于观察到全国税务部门对于公众咨询的答复情况,一方面在于推动税务部门关注辖区内纳税企业环境合规情况进行关注,从税务角度提醒生态环境、科技部门等联动共同复核相关企业是否持续享受税收优惠的资质。 在所有税务部门给绿色江南反馈的信息中,提及属首次面对公众的咨询,需要厘清按照何种形式或者流程进行处理,按照不同的流程办理,税务机关办理时间不一,后期绿色江南将会跟进税务部门反馈,发布最新进展。从已得到的税务部门的答复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纳税属于保密信息,不予查询和复核 3家税务部门表示企业的相关信息属于保密信息,非企业直接关联方或者未得到企业允许的情况,不得进行公开和查询。在绿色江南表示推动企业环保合规,并提请复核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规影响税收优惠的情况,该税务部门依旧表示不予复核的,这属于极个别回复情况。 2)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因高企评定,税务部门被动接受科技部门反馈 部分税务部门接受绿色江南的提请后,复核了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并告知我们,企业除高企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外,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同时,高企认定由科技部门进行,税务部门只依据认定证书进行免税(见证即免),不参与高新企业证书的认定过程,有关环境问题是否影响证书认定是由科技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来进行判断,税务部门只接受相关部门说明函或提示函,并建议绿色江南自行提请其他部门进行咨询,这类回复占比较大。 3)税务部门主动发函至科技部门复核 还有税务部门与绿色江南沟通后,主动复核了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动,发现企业确实存在违规情况,并影响了其他税收优惠,但高企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因环境受到影响,已经主动发函至科技部门进行核实,由于缺乏“重大问题”判定依据,税务部门无法做出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的判断。对于此类回复,绿色江南认为《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还需与时俱进,补充相关规定政策。本次特别感谢南通如东市税务局对绿色江南做出完整系统的回复,如东市税务局的务实工作态度值得学习借鉴。 除上述普遍情况外,在某税务部门的回复中,我们发现某上市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旗下两个分公司均有环境污染行为,其中一家分公司环境违规单年度罚款高达282万元,但税务部门称该分公司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且不因环境污染被追缴和撤销,另一家分公司税务部门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也不影响税收优惠。因此,从该税务部门的答复上来看,该上市公司因环境污染被罚达300万依旧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3.发展与倡议 自2008年高企认定办法正式实施开始,已逾12年,在此期间国内高企的发展速度快、规模大、行业多,就我们本次观察到的116家高企,依旧存在着环境、安全等违规情况,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3.1高新企业应主动加大自身环境与安全信息的公开 高企代表着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先锋企业,代表着整个行业的最新研究成果在转变为生产力,也带来了巨大的工业生产产值,那处于重要位置的高企应主动加大自身环境安全信息公开力度,接受公众参与和监督,满足高企的社会效能,承担高企的社会责任。高企可以加强环境大数据的应用,了解自身环境公示和公众反馈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对于环境、安全问题处理诉求,提升高企ESG(环境、社会、治理绩效)和信息公开能力。本期报告披露的116家所有高企均为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国家目前就其定期报告环境信息披露强制要求重排单位披露,也在推动非重排企业更多披露其环境信息,而高企作为上市公司展现其创新的能力,更应当主动加大自身的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展现其多方面的综合发展水平。 3.2各省市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重大问题”界定 由于《管理办法》和《工作准则》中未详细说明“重大环境污染”和“重大安全事故”的标准,因此,各省就高企的“重大问题”的界定还处于模糊状态。截止报告发布之日,仅有河北省、山东省、宁波市出台相关的界定标准,其他省市对于所在地企业环境安全合规认定尚未明确。绿色江南认为各省市在多年高企认定的探索和实施过程中,应当尽快补齐政策短板,加快制定“重大问题”界定标准或衡量准则,不仅便于现行的高企对照自身环境、安全管理情况,更利于规范高企认定体制机制,促进企业合规合法经营、依法依规申请,促进市场公平公正。 3.3多部门联动机制需加强建设,联动平台需尽快搭建 由于高企的认定和管理涉及多个部门,与之相关的多部门应当加强联动机制,尽快搭建起可以实时操作的联动平台,才能实现大联动、大共享、大环保、大合作的局势。高新企业的认定发放权归属于科技部门;高企的前置认定合规合法归属于生态环境、应急部门;高企认定后享受优惠政策归属于税务、财政部门。无论是哪一部门发现企业存在违规问题,都应当及时提醒其他部门加以核实,而不是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职能被动接受生态环境、应急部门的反馈信息。因此多部门之间应当从单一性转变为多元性密切合作关系,打通业务部门之间的通道,主动发现,主动复核,在不断完善的联动机制和平台上实现信息共享。依循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办事,形成多边合作监督、互相提示的工作模式,才能促使高企和普通企业的监管更加便捷,高企认定与后期管理更加高效与规范。 3.4从被动到主动,避免监管缺位 本期取得有效沟通的省市均表示除认定工作时,致函咨询多部门外,其余均为被动接收来自多部门的反馈信息,来确定高企资格的认定情况。客观上分析,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的问题企业并不会及时发函至税务、科技等部门去核实相关税收优惠情况。如某省企业被生态环境部督导,多次超标罚款,金额高达数百万元,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但据科技部门回复却为不予复核,只等生态环境部门通知科技部门。据此,我们建议科技部门除每年定期认定相关高企外,对高企认定后的管理和复核应当从被动接收有关部门的反馈转为主动获取相关信息,承担本部门的认定、审核、复核、管理的责任,避免存在对已认定的高企监管主体的缺位。 3.5大数据助力科技部门提高行政效率 当下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的发展无论在官方还是在第三方已相对成熟,科技和税务部门可以加强环境大数据的应用,提高高企环保安全合规筛选能力。科技和税务部门可以充分依托第三方协助工作,广泛与环保组织开展合作,如国内最成熟的IPE环境大数据平台已经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应用,运用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协助治理环境问题。环境大数据的充分应用会节省各行政部门的资源,便捷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提效。如绿色江南在致函天津市科技委收到其回电称,天津市科技委发布新闻与联合赤道合作运用其环境数据筛选服务,助力高企认定。借助第三方的环境大数据,可以进一步补充政府行政手段,尤其是在跨省市的高企环境合规情况摸底中。 3.6上市公司应当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本期报告中显示出上市公司对其子公司环境安全问题不够重视,对已认定为高企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环境安全方面较为大意,个别高企被处罚高达1400多万元,对上市公司利润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会对股市产生一定的风险。但是相关信息并未在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体现,由此或将引发一系列问题和风险都无可估量。因此上市公司在环境安全方面的社会责任还需加强,应当更加主动提升综合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梳理高企环境安全信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展现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和高质量发展态势。 综上所述,绿色江南本次通过对国内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调研,与科技部门、税务部门的充分沟通与协作中反馈的信息获知,高企的评定应当建立多方合作联动参与机制,科技、税务、生态环境、应急等多部门加强相互沟通,对部分污染严重的高企应当尽快建立健全复核机制。就环境、安全重大问题的判定应当加快形成颁布统一或配套的法规政策,助力我国高新企业以科技创新为支撑向环境友好型,资源友好型的方向健康发展。 特别鸣谢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的环境数据对本报告的支持。 注:本报告版权仅为绿色江南公众环境关注中心所有,如需引用本报告内容,请注明出处。如需大幅引用请事先告知,并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本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注: [1]一般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减按15%税率,意味着削减10%税率征收。 [2]东部地区是指: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3]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4]2020年数据截止2020年6月30日,共23条罚单,41万罚款。 [5]监管频率:一年出现为1次,两年出现为2次,以此类推,与单一年度监管条数不同。
2008年12月的解读—— 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设想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加快,能源需求日趋增长,资源紧缺和环境恶化也十分突出。正是基于人们对资源与环境问题的深刻认识,目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以经济手段来解决资源和环境问题的机制,为我国资源和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为了合理开采资源、充分利用资源、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以及我国经济、环境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应调整、完善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尽快开征环境税,构建贯穿环保思想的“绿色税制”。 我国的资源税是对在国内从事开采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多年来,我国的资源税税率很少调整。资源税的征收水平无论从征收比例上还是从调整频率上都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直接作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手段还处于空白状态。作为采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我国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采取了征收排污费的方法。这一举措对于破坏环境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收取排污费存在着征收范围过窄、征收标准偏低、管理和运用不规范等弊端,加之有些企业拖欠拒缴现象严重,征收效果欠佳,调控力度也十分有限,征收排污费所筹集的资金也远远不能满足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需求。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课税方式来保护自然环境,征收环境税已经成为当前保护生态环境的有益之举。 西方发达国家自1970年以来便掀起了绿色税制改革的浪潮,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建立了完善的绿色税制体系。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环境税的国家,其绿色税收收入规模比较大,主要是对能源及其他与环境有关的物品征税。其规定的税目与征收办法很细,每年的收入规模大致占到总税收收入的15%左右,十分可观。在美国,绿色税收覆盖面很广,联邦和州两级政府都开征了不同程度的环境税。此外,还建立了灵活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发达国家绿色税收的主要特点包括:1.以能源税为主体,税收种类呈多元化趋势。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大多以能源税收为主,且税种多样化。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根据污染物的不同,大体分为五大类,即废气税、水污染税、噪音税、固体废弃物税、垃圾税。2.课税重点是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大都通过税收整体结构的调整,将环境税调节重点从对收入征税逐步转移到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即在劳务和自然资源及污染之间进行税收重新分配,将税收重点逐步转向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行为。3.税收手段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和配合。国外绿色税收体系大都伴随着完善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将税收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共同作用于对公众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税制对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考虑较少,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不相适应。应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建立起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第一,改革现行资源税制,服务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资源税是国家凭借宪法赋予的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行政权力,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向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征收的一种特别税收。为有效地利用资源,永续地利用资源,要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资源税制。 1.修正资源税的开征目的。 资源税改革应在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大视野下重新定位,按照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现有的资源税征收必须考虑环境保护因素。资源有着其固有的生态价值,因此对资源的征税应体现对其生态价值的保护,即改变资源税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的目的,使它体现对资源开采产生的外部性成本的补偿和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观念。将外部成本内部化,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思想融入税制设计中,是我国资源税改革的一个发展趋势。矿产资源的开采一般总是要给现实的经济社会带来诸如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等负面影响,要从补偿外部成本的角度考虑,将环境成本纳入私人生产决策中,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持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2.在税制层面完善现行资源税。 扩大征税范围。将面临严重枯竭或生成周期漫长且为维持人类生存和维持生态平衡不可或缺的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中。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仅限于矿产品和盐,征收范围过窄。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资源的利用现状,增加应税资源品税目,将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从现行的矿产品和盐扩大到那些必须加以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 提高单位税额。资源税的单位税额过低,不足以影响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在理顺资源价格体系的同时,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很有必要。对于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对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资源利用企业有节制地利用资源。 调整计税依据。现行资源税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浪费。将现行计税办法调整为以产品产量为依据计税,对凡是开发、使用国家资源的单位都按其生产数量以量计征,而不论其销售还是自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资源的充分利用。要做好资源税税源变化情况的调研分析,与地质矿产部门配合,定期进行重点资源普查工作,保证及时、准确、科学地掌握应税资源的变化情况及规律,确保资源税税收负担公平合理等。 第二,尽快开征环境税,加大环保力度。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经济的高增长必然伴随着环境的高投入。当治理生态环境污染的投资占GDP的比例达到1%~1.5%时,可以控制生态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当该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将有所改善。目前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占GDP的比例大约为1.4%,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我国要减少环境污染,必须大幅度增加污染防治投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征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税种,以筹措必要的环保资金。环境税的税制设计如下: 纳税人。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原则,开征环境税应对污染环境者征收。在征税初期,纳税人不应过于广泛,限定为企业单位比较适宜。对企业单位征收环境税,也就控制了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待将来税制稳定运行之后,再将环境税的纳税人扩大到居民和个人,实现全面征收。 征税对象。在理想状态下环境税的征税对象应包括一切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但在开征初期,征税范围不宜过大。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先将重点污染源纳入征税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税范围。目前,征税对象首先应当考虑各种废气、废水、废渣、工业垃圾以及对环境、资源危害程度较大的污染物。 税率。环境税的税率应适中,税率过高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过轻又不足以引导纳税人减少污染行为。环境税应采取定额税率的形式,这样可以避免比例税率促使纳税人通过降低质量而不是减少污染来降低价格的弊端。 计税依据。对排污行为征税,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对污染产品征税,应以产品数量为计税依据。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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