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1996]第163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1-05
摘要: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免税,由基层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省直属局)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6]第163号            1996-11-5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筹备组,省第二税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995年以豫地税发〔1995〕147号文明确了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经省地税局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便于操作,现对有关减免税申请的处理意见补充如下:

  需申请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减免申请登记表”(附后)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证明(如残疾证、烈属证等)复印件,按照税收体制规定的权限审批办理。对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减免税,由基层地税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市地地方税务机关(省直属局)审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凡按年征收的,按年审批。按次征收的,要分别不同应税所得项目,按次上报审批。

  各地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

  附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登记表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1月5日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申请登记表

纳税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职业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家庭住址  
经 营 
方 式
 
所 得 
项 目
 
减 
免 
税 
申 
请 
 
基层税务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县(分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市、地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省局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