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3]59号 2003-07-16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在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动员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进行认证,同时做好摸底工作,认真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情况摸底表》(见附件),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二、凡自愿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纳税人,需自行购买扫描仪,将需要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通过自动扫描识别生成电子数据。否则,不得采用抵扣联信息采集方式。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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