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享受下岗在就业的优惠政策,但是我经营了半年就废业了,我的税款还能享受减免吗? 国税发[2006]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吉地税发[2006]19号文件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后,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逐月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核定征收的个体经营者,采取逐月等额减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在全部税款预减免结束的月份,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 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如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税务机关应以本年度的剩余月份核定预减免的税款,年度终了重新核定次年减免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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