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4]139号 2004-08-13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6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安装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明确如下: 纳税人从事建筑业的安装工程作业,其计税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除设备以外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上述设备,仅指已在工程设计图纸或合同、协议上所列设备清单上标明,且在下列列举范围内的设备: 一、通用机械中的各种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各种起重机、输送机、各种电梯、风机、泵、压缩机、煤气发生炉为设备。 二、工艺设备中以成品形式供货的各种容器、反应器、热交换器、塔器、电解槽为设备。各种工艺设备在试车必须填充的一次性填充材料,如各种瓷环、钢环、塑料环、钢球等,各种化学药品(如树脂、珠光砂、触媒、干燥剂、催化剂等)及变压器油等,不论是随设备带来的,还是单独订货购置的,均视为设备的组成部分。 三、热力设备中成套或散装到货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汽轮发电机及其附属设备为设备。热力系统的除氧器水箱和疏水箱,工业水系统的工业水箱、油冷却系统的油箱,酸碱系统的酸碱储存槽为设备。循环水系统中的施转滤网视为设备;启闭装置中的启机视为设备。 四、自控装置及仪表中成套供应的盘、箱、柜、屏(包括箱和已经安装就位的仪表、元件等)及随主机配套供应的仪表为设备。计算机、空调机、工业电视、检测控制装置、机械计量、分析、显示仪表、基地式仪表、单元组合仪表、变送器、传达器及调节阀、压力、温度、流量、差压、物位仪表为设备。 五、通风设备中的空气加热器、冷却器,各类风机、除尘设备、各种空调机、风盘管、过滤器、净化工作台、风淋室为设备。 六、电气设备中各种电力变压器、互感器、调压器、感应移相器、电抗器、高压断路器、高压熔断器、稳压器、电源调整器、高压隔离开关、装置式空气开关、电力电容器、蓄电池、磁力启动器、交直流报警器、成套供应的箱、盘、柜、屏及随设备带来的母线、支持瓷瓶为设备。 七、各种安装在炉窑中的成品炉管、电机、鼓风机和炉窑传动、提升装置为设备;属于炉窑本体的金属铸件、锻件、加工件及测温装置、仪器仪表、消烟、回收、除尘装置为设备;随炉窑供应已安装就位的金具、耐火衬里、炉体金属埋件为设备。 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我省安装工程中设备界定的原则和方法以此文件为准。 本通知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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