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1998]12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6-29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以下简称“11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十一、对1997年内新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截至1998年6月30日认定时间不满一年的商业企业,如果在1998年底前其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应按市局京国税[1997]052号通知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转正手续。

  二十二、对本次被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1998年内其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对其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按市局京国税[1997]052号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办理。

  二十三、各局应于1999年1月底前,对1998年内的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当年应税销售额予以检查,凡未达到180万元的,一律自1999年1月份(税款所属)起将其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十四、各局应于1998年7月10日前,将市局京国税[1998]044号通知所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结构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汇总表”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情况明细表”统计汇总并上报市局。年审工作总结仍按规定时间上报。

  二十五、各局应于1998年9月10日前,将本次划转工作总结及《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划转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局自印)上报市局。市局将于1998年9月份对本次划转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十六、自1998年7月1日起,对属于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113号通知”第九条的规定,仍按原定税额征税,并结合季度、半年重新核发《定期定额户应纳税额核定书》,在1998年底前相应换算调整营业额。对个体工商户未完成相应调整营业额以前,暂按现行办法征收税款入库。

  二十七、本次划转工作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局要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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