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2011]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26
摘要: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在实施股改、并购重组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外,一律免缴,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六、会展业

  32.新设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会展企业,其会展服务业务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3.在本市举办超过2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6000㎡以上的全国性、区域性展会,室外按每个标准展位150元给予补助,室内按每个标准展位200元给予补助。

  对在我市举办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的会展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5万㎡的,每增加1万㎡,再奖励1万元。

  34.对国际性、全国性展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和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会展办会同市商务、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七、酒店及餐饮业

  35.鼓励早餐工程建设。

  (1)新建、扩建符合商务部“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基本规范要求的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主食加工配送中心使用面积在1800㎡—5000㎡的,按320元/㎡标准给予补助;超过5000㎡的,按4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最高补助不超过320万元。

  (2)早餐连锁企业网点(门店)达到10个、20个、30个以上,每个网点(门店)营业面积大于50㎡,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每个新增1个网点(门店),分别按2万元、3万元、4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新建、改建符合《早餐经营规范》的早餐美食街(早餐市场),经营固定门店30个以上且知名早餐品牌8家以上,每个门店营业面积大于30㎡,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

  (4)新建、改建的省级以上老字号早餐店、早餐示范(特色)店,营业面积大于80㎡,且符合《早餐经营示范规范》,按经营面积300元/㎡给予补助。

  (5)新增符合《早餐车经营规范》的早餐车,按每辆2000元给予补助。

  上述条款按照高标准奖补,不重复享受。

  36.新晋升三星、四星、五星级酒店,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四钻、五钻、铂金级餐饮店,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创建成功绿色饭店金叶级饭店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八、旅游业

  37.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进入年度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位次每提升两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年旅游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旅行社,按其当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增量部分(与上年相比)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旅游风景区,分别给予8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8. 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教育事业

  39.经批准建设的各类学校及学前教育机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0.在肥创办达到市级示范标准以上的工科民办中职学校,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社会养老服务业

  41.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按每张床位0.2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养老福利机构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按每张床位0.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征地自建养老福利机构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全额标准给予补助。

  社会民办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集中居住)正常运行第2年起,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0.1万元的运营补助。

  42.新建、扩建(租赁经营3年以上)符合《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床位数50张以上的民办残疾人托养机构,经市残联认定,正常运行1年后,给予每张床位0.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从第2年起,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床位数,每张床位给予0.13万元运营补助。

  43.新建、扩建(租赁经营3年以上)的民办残疾人康复、日间照料和残疾人儿童培训机构,康复训练、日间照料残疾人数达30人以上、经营面积达300㎡的,正常运行1年后,经市残联和市财政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44.家政中介服务公司,每年为每户残疾人家庭提供96小时以上免费服务,服务残疾人家庭总户数超过20户的,给予1万元/年的补助;超过40户的,给予2万元/年的补助,以此类推。

  十一、服务外包业

  45.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培训机构,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等额资金给予补助;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契税的数额给予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

  46.新设立服务外包企业、专业技术培训机构,其所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7.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CMM3、CMMI3的,奖励30万元;通过CMM4、CMMI4的,奖励40万元;通过CMM5、CMMI5的,奖励50万元。

  通过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 (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关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8.对我市当年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300万元、排名前10位的企业,第一名奖励50万元,以后名次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在我市排名前10位的企业,第一名奖励50万元,以后名次奖励依次递减5万元。

  服务外包业务额奖励和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奖励不重复享受。

  49.软件产品出口企业,以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银行外汇兑换水单为依据,每出口收汇1美元给予人民币0.1元的奖励。

  50.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市财政按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原则上与国家资金1:1配套),给予配套补贴,定向用于上述人员培训;当年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其获得培训资金支持并在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就业的人员,市财政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51.由于离岸业务比例原因未获得国家人才培训资金支持的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服务外包年营业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市财政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

  如上述企业离岸业务年营业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则再按照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支持。

  52.新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入驻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的一次性硬件投入资助;已建100座席以上呼叫中心的企业,经市商务部门认定,按实际增加席位数给予每个席位1500元硬件投入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3.我市服务外包企业租用国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开展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3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用国内通信、网络数据专线的,经市商务部门认定,市财政每年按实际发生数给予每户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4.鼓励开拓离岸服务外包市场。本市服务外包园区和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商务部、省政府、市政府组织的国内外服务外包招商、招聘、展览、展会活动,经市商务部门认可,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助,单个园区和企业每年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

  55.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来肥设立服务外包企业,承诺在我市注册年限5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开业奖励。其中,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奖励30万元;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奖励50万元;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56.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商务部评定为年度“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

  57.在我市新成立或新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1年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达到10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达到5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300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我市服务外包企业以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为目的、新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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