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2011]5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26
摘要: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在实施股改、并购重组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外,一律免缴,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合政[2011]53号     2011-04-2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7号)、《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合发〔2008〕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政策:

  一、金融业

  1.新引进的国内外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其高管人员(限额)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2.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3.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新增年担保额增幅达到2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月均融资性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10倍(含10倍)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3%予以奖励;月均担保余额达到实收资本10倍以上的,按不超过在本市区域内月均担保余额的0.5%予以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缴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对出现代偿损失的,按最终确定损失额的30%给予补偿,单户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在安徽证监局备案的拟上市企业,自备案前一年起至挂牌上市当年,其每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奖励给企业,最长不超过3年。

  在境外上市的,奖励期限为自其企业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前一年起至企业挂牌上市当年。

  5.拟上市企业因上市需要,在实施股改、并购重组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的,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外,一律免缴,有关税收本市留成部分,按其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6.拟上市企业完成股改并在安徽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后,市财政垫付100万元的辅导费用。企业上市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市财政垫付50万元的辅导费用。垫付资金在企业上市成功后全额收回。

  7.企业首发上市(包括境外上市)成功后,市财政一次性补贴企业10%的发行费用。

  8.企业上市及上市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的,按募集资金在我市的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奖励董事长的比例不低于40%。奖励资金由市与4个区、3个开发区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县属企业奖励由市财政承担40%。

  9.买“壳”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给予相关人员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规模较大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10.参与“新三板”市场试点的企业,因改制发生的相关税费,比照第4、5条执行。

  11.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所发生的前期费用,在券商完成内核后,市财政给予35万元补助。

  12.拟上市企业因自身原因,3年内未向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

  参与“新三板”的企业因自身原因,完成股改后2年内未向有关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的,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财政奖补。“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不重复享受有关政策。

  13.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和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与第7条不同时享受。

  二、总部经济

  14.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贸易公司、销售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15.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所缴纳的契税数额标准给予补助。

  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其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贴,补贴资金在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后兑现。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本市留成部分。

  三、中介服务业

  16.新设立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20人以上、办公面积20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奖励给企业。自建、购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比照第15条政策执行。

  四、物流业

  17. 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18.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超基数(以2009年为基数)增量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19.合肥新晋升为国家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商贸服务业

  20.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1万㎡以上、3县投资建设建筑面积6000㎡以上商业设施(不含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下同),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21.在市区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3县投资建设建筑面积3万㎡以上大型商业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的,按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投资企业自营和租赁经营的,自开业经营之日起,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22.鼓励发展社区商业和特色商业街区。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商业示范社区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3.投资建设(改造)符合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筑面积1000㎡以上的标准化菜场,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且不改变使用性质的,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100%给予奖励;开业经营后,市财政按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24.新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其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3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5.新引进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和软件服务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第1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

  26.大型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建或改造符合标准要求的县区级配送中心或在乡镇、村设立“农家店”,经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购买土地新建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租赁土地和房屋建设改造的配送中心,一次性奖励10万元;农家店一次性奖励0.6万元。与国家及省政策不同时享受。

  27.对首次引入国际一线品牌专卖店,正常经营1年以上,当年实现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引进企业和一线品牌专卖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8.员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家政企业,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新开业家政直营连锁店5家以上,每个面积不少于20 ㎡,证照齐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 ㎡、30 ㎡、50 ㎡三个档次,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

  29.新引进从事再生资源经营的企业按其固定资产投资的5%予以补助。

  30.支持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城市追溯平台及批发环节、连锁超市、团体消费单位、产销对接核心企业和屠宰企业软硬件平台、网络基础建设、运行维护等。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31.支持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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