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3年第4号 2013-03-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财政部令第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调整了纳税人需要上报的财务会计报表式样。为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表式样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式样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类报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金融企业财务报表(银行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担保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报表(证券类)等六大类(统称为2013版财务报表),具体财务会计报表式样及相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qd-n-tax.gov.cn/)网站的下载中心下载。 二、适用范围 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上报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定额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及实行法定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除外。未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可不报送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所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同情况,对照下表,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财务报表:
三、报送期限 财务会计报表按属期不同分季报、年报,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一)在国税机关仅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年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应与增值税次年1月份的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与当月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二)在国税机关仅申报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包括所得税在地税缴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无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与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增值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与当月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三)在国税机关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在国税缴纳的所得税纳税人和无增值税的所得税纳税人),按季报送财务报表电子数据,与当季度所得税申报一并提交,报送期限与当季所得税申报期限相同。 (四)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应当于5月底之前报送,与所得税年度申报一并提交,其财务报表的申报期限与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期限相同。 四、报送方式 新版财务会计报表自2013年4月1日起启用。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纳税人在4月份申报期仍然可以选择使用和报送旧版财务报表,或采取以下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3版财务会计报表: (一)使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其纸质报表资料应当集中订册,于次年5月底前,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未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 自2013年7月1日起,纳税人应当全部使用和报送2013版财务报表。 五、其他要求 有关2013版财务报表填写和报送的具体要求,请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或拨打电话服务热线12366咨询,也可登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国税网站(http://www.qd-n-tax.gov.cn/)查询,使用客户端网上申报软件的纳税人可以咨询相关软件服务商。 特此通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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