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28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动员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 2014年3月31日前,将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三、个人所得税

  (一)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给职工的奖金、实物以及其他各种应税收入,是否足额、准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三)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的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通信补贴如果所在省制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以发票报销方式套取现金,发放奖金或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支付债权、股权的利息、红利时是否扣缴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六)房地产销售人员取得销售佣金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为管理人员购买住房,支付房款,是否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各种促销活动向客户赠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土地增值税

  除上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里已涉及问题外,还应注意检查:

  (一)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将适用商业用房等高预征率的商品房与普通住房混淆在一起核算,少缴税款。

  (二)是否以工程未结算、未决算或是商品房未销售完毕等各种理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三)是否按规定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四)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费用分摊。

  (五)是否按规定从开发成本中分离并归集利息支出,将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税前扣除。

  (六)清算后又销售或有偿转让的房地产,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五、土地使用税

  (一)已征用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和使用税额变更后是否及时调整纳税申报。

  (三)开发用地在开发期间是否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

  (四)未销售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契税

  (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按照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计缴契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里是否未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各种补偿费。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是否补缴契税。

  (三)以出让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是否按规定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得的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已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缴纳契税。

  (五)承受旧城改造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规定缴纳契税。

  (六)分期支付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未按合同规定的总价缴纳契税。

  (七)竞价土地使用权尚未办理产权,直接再转让的,是否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七、房产税

  (一)自行建造的自用房产交付使用后,是否长期挂“在建工程”,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二)是否将房屋租金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或挂在其他应付款上未缴房产税。

  (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增加计税房产原值。

  (四)新建和购置的房产是否从建成之次月和取得产权的次月申报缴纳房产税。

  (五)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过程中房屋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房产税。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七)是否按规定将相应的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八、印花税

  (一)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是否将应税凭证划为非税凭证,漏缴印花税;是否应纳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即行贴花,而直到凭证生效日期才贴花纳税。

  (二)房屋销售(预售)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广告合同等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印花税。有否混淆合同性质,从低适用税率或擅自减少计税依据,未按全部所载金额计税。

  (三)2006年11月27日之后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建筑安装业检查重点

  一、营业税

  (一)收入方面

  应全面检查各种应税收入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1.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

  (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是否确认收入;

  (3)预收工程款,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2.是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是否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

  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动力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

  4.是否按规定结转工程价款以外的各项收入

  (1)是否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或者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

  (2)是否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远征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确认为收入。

  (3)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是否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

  (4)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5)是否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

  (6)设备出租收入是否确认收入。

  5.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未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隐匿应税收入。

  6.是否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

  7.是否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是否直接冲减工程价款。

  8.非主营业务和其他应征营业税的行为是否计税,是否将非主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9.是否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

  (1)是否利用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征收营业税的政策,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

  (2)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10.是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二)其他方面

  1.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1)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2)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2.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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