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发[2014]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28
摘要: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动员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 2014年3月31日前,将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3.出口销售收入的检查

  (1)比对出口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海关出口信息反映的收入与企业账面反映的明细收入,查找差异原因。

  (2)检查大额出口业务。要求被查企业提供与客户交易情况,从中选择出口量大或有异常的业务进行重点检

  (3)退关退运出口货物的检查。

  ①对于退关退运出口货物已收汇、已核销的

  一是检查是否有外汇管理局出具的“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否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并作相应的对外付汇国际收支申报;

  二是检查是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货物进口报关单;

  三是检查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四是检查外管、海关、税务三部门出具的退运证明所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与原出口是否一致,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②对于在出口收汇期间发生货物全部退运进境的

  一是检查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与原出口报关单是否一致;

  二是与出口销售收入核对,对已做出口销售收入的是否作冲减处理。

  ③对于部分退运出口货物的

  一是检查海关在出口报关单上批注的实退运数量、金额与海关重新签发的出口返运货物进口报关单(备注栏上注明原出口报关单号)是否一致;

  二是检查实际退运的出口货物与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上注明的退运数量、金额是否一致;

  三是检查账面已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与实际退运的金额、实际支付的金额是否一致。

  4.“运保佣”项目的检查

  (1)运费的检查。

  一是根据被查企业已发生的冲减出口收入的运输费用,按运输方式的不同,编制《货物运输费用明细表》(要区分自营报关、委托报关)。

  二是检查运费凭证的是否合法。

  三是审核运输费用支付真实性。

  (2)保险费的检查。审核保险费凭证的合法性以及保险费用支付的真实性。

  (3)佣金项目的检查。

  一是根据佣金支付的明细情况,检查外销合同的签约条款和企业内部核算表,确定支付的佣金性质(明佣还是暗佣),是否有佣金协议。

  二是检查实际收款人的真实性。可通过对收款人与交易双方的关系,判断收款人与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分支机构、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人的关系;核实付佣协议与出口合同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支付是否合理;核实收款人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收到此笔佣金(通过国际情报交流)。

  三是检查过程中要区分佣金和折扣的含义。

  5.进口保税料件的检查

  (1)全面核对进口保税料件的进口情况。根据出口企业提供的材料等相关会计科目,按已核销的进料手册号或核销年度(实行联网监企业)账上记载情况与海关信息上反映的进口金额进行比对,查找与企业账面金额不一致的原因,判断差异合理性。

  (2)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的流向。在核实清楚进口保税料件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原材料”等材料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存在外发加工领用、深加工结转转出、结转其他手册、进料退回、转内销以及发生自然损耗或自然灾害损失等。

  (3)检查进口保税料件生产耗用情况。在确定生产车间领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的前提下,通过对“生产成本”等会计科目贷方发生额的检查,确定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生产副产品、残次品分摊耗用进口保税料件金额以及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材料、半成品损耗等。

  (4)进料加工贸易项下特殊货物的检查。加工贸易项下的特殊货物主要包括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检查出口企业在同一手册项下或一个年度内是否发生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销售行为,销售的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是否报经海关批准;销售的边角料是否在企业的账上反映;发生的特殊货物在手册核销或年度进口料件结算时,是否已足额申报。

  通过对上述四个方面的检查,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与企业申报的进口免税料件进行比对,对差异部分进行调整。实行实耗法的企业要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实行购进法的企业要重新确定进料复出口货物实际耗用的免税进口料件。据以调整进口保税料件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抵减额。

  6.使用不同出口商品编码的检查

  在深入到企业检查之前,可事先到主管的退税部门,根据海关出口信息,统计被查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后的出口情况,据此来查找在不同时期使用不同商品编码的出口货物。具体可从以下方面检查:

  一是了解企业的投资情况。检查“固定资产”会计科目,看其借方发生额是否发生,如新增了固定资产,与新增出口货物有何关联。

  二是了解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及耗用的主要原材料,根据企业技术部门提供的生产工艺情况,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借贷方记载的明细情况,判断与生产工艺所需是否一致。

  三是根据新增出口货物的生产工艺、产品用途、规格型号、使用对象等情况,与海关商品编码注释进行核对,判断企业新增出口货物所报的出口商品编码的应用是否准确。

  7.外购出口货物的检查

  (1)对出口企业没有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检查人员在未知被查企业有外购货物直接出口的情况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

  一是全面分析出口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情况,对新增的出口商品、某一出口商品增幅很大或出口总额大幅提高要重点关注。

  二是检查“产成品”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存在将外购的货物入“产成品”账,是否存在报关出口的商品在结转完工产品成本中没有反映。

  三是检查“原材料”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是否存在直接将外购的货物入“原材料”账。

  四是查找被查企业是否有异地报关的出口货物。五是评估被查企业的生产能力。

  (2)对出口企业已注明有外购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对照文件规定,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确定申报免抵退的外购货物是否属视同自产货物范围,该企业是否属总局批准的试点单位。

  8. 关注: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出口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产品,退税额占免抵退税总额之比在50%以上的。

  关注:存在征退税率之差的加工贸易企业,其隐蔽性强(可能利用进项虚开)。

  (三)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检查方法

  1.违反财税〔2013〕112号文规定取得退税行为的检查(延伸检查2014年度时)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等方式,查找被查外贸出口供货企业是否在有增值税违法行为的企业或税务机关重点监管企业的名单中;若在名单中,则核查其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劳务服务,在销售环节征税时,除按现行规定管理外,是否实行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增值税税率为17%和13%的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预缴率分别按6%和4%执行)。

  (2)核查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的,自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次月起,是否按50%的比例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违法情形严重的,是否不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2.企业生产能力的检查。调查供货企业成立时间,特别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是否符合新设企业开发业务、人员招聘、组织生产销售等必须的常规;调查企业注册资本数额,有无设立后即抽走资本情况;调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具备生产所售商品的能力,有无原材料、产成品的堆放场地;调查企业职工人数,是否具备生产所必须的人员,通过询问职工,查明工资表所列员工人数有无虚列;调查企业生产设备,是否能够生产所售商品,有无正常运转等。

  3.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的检查。查明企业是否发生必须的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等;到当地供电、供水部门了解发生的水电费是否真实;对大额的办公费用、差旅费核实原始凭证是否合法,费用发生是否真实。

  4.对企业取得进项是否有棉花等免税农产品的检查。

  核查企业进项税金对应的货物是否是所售货物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的情况,是否存在取得距离出口产成品产业链较远的原料的进项抵扣。

  5.通对对工人、仓库管理人员询问,核实企业是否进行过相关出口产品的生产。

  通过以上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具备相应产品生产能力,是否生产过所售产品。除以上检查外,针对虚开发票所进行的货物流、资金流、票流的检查,参照其他一般虚开发票案件的检查。

  (四)其他常见项目的检查方法

  产品出口涉及的其他税收问题的检查与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类似。目前,生产型企业产品专一,一般均以该产品经营为主,检查也相应涵盖该企业所有涉税事项。外贸企业通常经营品种较广,对某类可疑产品出口检查时可不考虑整体纳税情况,只对涉及该类产品出口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发票使用、单证规范、增值税申报、退税申报、所得税申报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有出口而不进行退税认定且不申报退税的企业,可能偷漏税,而不应简单地认为“非正常”。

  除以上所列出口业务检查重点及检查方法外,其他项目检查参阅一般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方法。对出口业务涉及较多的汇率折算、运保佣、财政补贴、配额申请及购买等应加强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和2014年税收专项检查范围对比表

2013年税总发[2013]8号

2014年税总发[2014]31号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
(2)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等产品出口退(免)税企业;
(3)证券、基金公司。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
(3)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及个人。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建筑安装业;
(2)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报关公司(报关行);
(3)资本交易项目;
(4)中介、培训服务机构;
(5)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地方商业银行;
(2)高污染、高能耗及产能过剩企业;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辖区内税收秩序较为混乱、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关注以下区域:一是“营改增”试点地区内交通运输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税务总局决定将“营改增”试点地区作为总局督办的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地区,遏制利用““营改增””政策缝隙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强化“营改增”试点地区税收征管风险防范。二是矿产品(包括煤炭)采选经销企业较为集中、上述企业利用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区域;三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较为集中,相关服装、木器、食品、药品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款行为多发的区域。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开、骗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力度,配合税制改革顺利推行,各地税务机关可选择辖区内税收违法行为较为集中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重点关注以下区域:一是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易发、多发的地区;二是涉及农产品收购、矿产品和成品油购销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及相关专业市场;三是““营改增””试点行业较为集中的地区。

(三)重点税源企业专项检查
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部署相关地区税务机关对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三)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安排
税务总局将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各地税务机关也要结合本地区税源情况选择部分重点税源企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检查年度
税收专项检查的时间范围为2012年度和2013年度,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追溯至以前年度或延伸至2014年。

三、时间安排
税收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3年2月)。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动员部署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于2013年3月15日前报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实施阶段(2013年3月—9月)。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税务总局对各地开展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7月10日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
(三)总结阶段(2013年10月)。各级税务机关对专项检查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并整改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11月10日前向税务总局(稽查局)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全年总结。

三、时间安排
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阶段(2014年2月至3月)。各级税务机关全面动员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二)实施阶段(2014年4月至11月)。各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税务总局要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4年7月10日前,将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工作总结(电子版)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三)总结阶段(2014年12月)。各级税务机关对全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问题并整改落实。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年度总结(电子版)报送税务总局(稽查局)。

  注:指令性检查是指所有省份都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必查的项目。指导性检查项目是指各地按照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1~2项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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