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

来源: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作者:肖太寿 人气: 时间:2018-04-18
摘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根据此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包扣除分包额的账务处理如下:

  第一步,总包与业主结算工程款,并全额开增值税发票给业主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第二步,总包与分包结算未支付工程款给分包方且分包方未开增值税发票给总包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贷:应付账款——分包方

  第三步,总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总包收到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分包方

  贷:银行存款

  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分包额÷(1+3%)×3%]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额÷(1+3%)×3%]

案例分析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总分包业务的财税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总包方甲公司如何进行财务和税务处理?

  2、财务和税务处理

  (1)完成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2)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2

  (3)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4)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同时,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8.74

  (5)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6)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7)甲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8)分包给总包开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甲公司必须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业主,发票上的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

  总包甲公司预缴税款后,向甲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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