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1]73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24
摘要: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在支付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扣除对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由市级国税局确定,在以后2—3年内扣除。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1]733号         2001-12-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在支付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扣除对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由市级国税局确定,在以后2-3年内扣除。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2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