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外发[1995]9号 1995-03-10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了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工作,摸清企业出口退税数额的底数,以便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计划作出统筹安排,请各地抓紧时间进行调查统计,填写《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情况统计表》(附后),于3月25日以前报省国税局涉外处。 附件:国税发[199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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