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3]118号 2003-12-8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饲料产品免税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21号文规定,饲料产品免税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二、检测品种的确定 企业申请饲料产品免税,需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检测品种为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以及新办饲料企业生产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 三、检测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和对省级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的情况,免税饲料产品的检测,首批选定两个检测机构: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1号)、湖北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狮子山街华中农业大学)。 四、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权限 为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内,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由县(市、区)国税机关审核,上报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饲料产品免税审批程序 (一)县(市、区)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提出的免税申请后,必须审核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确定企业免税产品的抽样品种,写出调查报告,并附送企业填报的《湖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表》,上报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二)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县(市、区)国税机关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要监督做好饲料产品抽样工作,检测品种按系列抽样,样品密封后由企业于抽样后7天内送达或邮寄检测机构检验。 (三)检测机构收到饲料产品样品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一式2份分别送达企业和企业所在地市州、林区、省直管市 国家税务局。检验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当年检测,当年有效。 (四)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 国家税务局核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有关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对审查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批复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上报的饲料企业免税申请,并将审批结果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饲料产品免税实行一年一审批的办法,此项工作应于每年六月末前结束。 六、检测工作要求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法规,执行检测标准,及时出具检验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饲料产品不得出具虚假的质量检验报告,对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检测机构应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取检测费。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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