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国税函[2006]143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31
摘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权限: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下的,由各直属分局、区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局审批。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厦国税函[2006]143号                    2006-12-31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失效;第四条中“90天”修改为“180天”。
  2.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直属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失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权限: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及以下的,由各直属分局、区局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市局审批。

  二、根据我局工作实际,为了方便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仍暂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领购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申请审批表》(附件2)。

  三、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必须是已认证的,对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蓝字专用发票不得出具《通知单》。纳税人收到的专用发票必须从开票之日起9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对超期限未办理认证手续的专用发票,纳税人不能申请开具《通知单》,其增值税额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税屋提示——本条中‘90天’修改为:‘180天’。】

  五、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抵扣的,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不再认证和作进项转出处理;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已认证未抵扣的,购买方先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再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不再认证和作进项转出处理;对《通知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及“无法认证”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六、税务机关对所出具的《通知单》应加强监控管理,建立台账进行逐笔登记,要求购买方于次月底前提供有关进项转出证明资料进行核销管理(对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不办理核销手续)。

  七、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纳税人必须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取得购货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八、各单位要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新颁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并加大宣传工作,做好纳税人宣传辅导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流转税管理处)。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