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7]60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02
摘要: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7〕601号       2007-11-02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两分行)报告,我省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已在两分行及其所属机构逐渐开展,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也在筹划中。为规范我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促进个人实物黄金交易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规定执行。

  二、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市州级分行、支行以及与支行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分理处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预征率由省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一年一确定;2007年我省金融机构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0.5%。

  三、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按月汇总所属市州级分行、支行以及与支行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分理处上报的实物黄金销售情况,依据规定的预征率分别计算各分行、支行以及与支行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分理处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统一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和清算应缴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预缴税额=当期销售额 ×预征率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清算应缴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预缴税额-期初留抵税额

  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如果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小于各分行、支行当期预缴税额合计数的,其差额可在下期应纳增值税额中抵减。

  四、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在次月7日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同时报送《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缴增值税分配表》(以下简称分配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下发所属市州级分行、支行以及与支行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分理处作为其预缴增值税的依据之一。所属各市州级分行、支行以及与支行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的分理处应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分配表》和《销售日报表》。

  五、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所属各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不再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普通发票。

  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从事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金融机构纳税情况的审核检查。如发现销售额申报不实的,一律按适用税率就地补征增值税,所补征税款不得从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当期清算应缴税额中抵减。

  上述两分行今后在省内其他地区新设立销售网点或者原销售网点发生变更、其他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在报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1-2【点击下载

  1.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应缴增值税分配表

  2.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销售网点名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二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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