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审核和审批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8]337号 2008-12-31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限进行了调整。为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我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的申报、审核和审批期限调整如下: 从2009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应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逢法定休假日的按规定顺延)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一并办理。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和免税审核、审批的具体工作时限,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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