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财行[2012]2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17
摘要: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财行[2012]21号             2012-5-17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现就本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财税〔2012〕13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当年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手续。

  自用或出租的土地,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信息登记。

  二、纳税人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样式见附件);

  (二)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证明。

  三、对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符合享受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出具《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

  四、纳税人办理备案手续后,当年度内仓储设施用地增加的,需就增加的土地面积再次备案,并从取得土地的次月起按规定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备案表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