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0]3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09
摘要:经省级或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市、县级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对本级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0]3号       2010-03-09

  税屋提示——依据浙财税政[2014]4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省级或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对本级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县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三)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

  2008年、2009年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2010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认定材料。

  四、申请免税资格非营利性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备案,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

  六、非营利组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免税收入仅限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收入。

  七、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且收入符合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单位,其2008年1月1日后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税款;未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或虽取得非营利组织资格但有关收入不属于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的,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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