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地税函[2014]160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蓝宇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09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蓝宇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4]160号         2014-12-09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沈阳蓝宇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转让方税费的请示》(沈地税直发[2014]7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第二条规定,“加强销售发票管理。在契税纳税申报环节,各地应要求纳税人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受理后将发票复印件作为申报资料存档;对于未报送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补送,否则不予受理。”

  请你局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对沈阳蓝宇科技有限公司在存量房交易环节涉及的税费问题进行处理。

  特此批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