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解决加油机前期安装简易税控装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0]180号 2000-7-19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的通知要求,确保我省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前期已安装的简易税控装置的费用,省局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局决定对前期已安装的简易税控装置的费用给予解决,是认真落实总局通知要求,确保我省安装税控装置工作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市国税局要充分认识它的目的和意义,认真负责地做好此项工作,保证省局拨付的资金专款专用,对已支付安装简易装置费用的纳税人要逐一兑现到位,不足部分由各市补贴;通过此项工作,要充分体现出河北国税系统对工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的作风,严禁将省局拔付的资金挪作它用。 二、对已安装简易装置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纳税人安装简易装置的实际支出费用,一次性给付,并取得由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品名栏注明数量、单价,填写“补偿安装简易税控装置费用”字样),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做到账款相符、账证相符、账票相符,以备后查。 三、对末安装剩余在税务机关的简易装置,由税务机关向其生产厂家(经销商)结算,生产厂家(经销商)向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在发票品名栏注明数量、单价,并填写“税控油表、税控显示器”等内容。 四、已安装简易装置的市,除唐山、廊坊按原自商定的价格结算外,其他市按:显示器每台555元,油表每块140元与生产厂家(经销商)结算,安装费按原定标准与安装单位结算;未安装剩余在税务机关的简易装置,按:显示器每台540元,油表每块130元与生产厂家(经销商)结算。 定额补贴数额省局以冀国税函[2000]164号文予以明确,并拨付各市,请尽快按上述规定与纳税人和经销商结算,以加快安装税控装置工作进度。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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