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7]49号 1997-05-18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凡末在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向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使用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一致,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自行印制。 三、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要按照规定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税款,申报表中的应税营业额必须一致,税率栏分别填写3%和5%,并据此计算应纳税额,按规定分别到有关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申报纳税。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省国家税务局决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收管理工作由税政一处负责,为便于上下级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保证政策的正确执行,各市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也应将此项工作划归税政一科(处)负责。 五、国家税务局参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管理,是国家税务局的一项新工作,各市国家税务局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并应主动向地主税务局了解有关政策及信息资料。 六、调整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团结合作、互相及时主动沟通信息,保证税收政策的统一和征税税基的一致,确保国家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 七、各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注意研究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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