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二发[1997]2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0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二发[1997]25号         1997-03-05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5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3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入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税[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1993年11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务报表并账的整体接受方式兼并湘南皮件厂,没有进行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其兼并过程已结束。因此,也就不存在兼并中的资产评估损益处理的问题。

  二、1994年10月,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原湘南皮件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有关厂房等,是与原兼并业务相互区别的独立的经济业务,实际上是该公司转让属于自己所有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按规定应并入转让当期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成本和发生的费用包括有关资产1994年10月的帐面净额、转让资产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应将取得的转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收入(3980万),减除上述相关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并入1994年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中,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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