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7]6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23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7]60号        2007-07-23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446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文中涉及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附件2)的正确文号应为发改环资[2004]73号

  对执行中所遇的问题,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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