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企[2014]49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30
摘要: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政和税务联合申报。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属于本次财政和税务的联合申报范围。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企[2014]49号                                 2014-5-30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三分局:

  现将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委《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1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就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有关财政和税务联合申报工作(以下简称联合年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报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须参加本次财政和税务联合申报。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境外企业(承包商)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属于本次财政和税务的联合申报范围。

  二、联合年报方式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五部委要求,2014年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网上联合申报。为方便企业,本市2014年联合年报工作继续开展“无纸化联合申报”试点,具体实施方案详见市联合申报网站,网址:www.lhnj.gov.cn.为加强核对,在现场复核时,企业还须携带相关纸质材料提交财政税务部门复核。

  三、联合年报审核内容

  (一)网上审核

  对通过网上申报的企业,各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做好指导工作。联合申报工作结束后,市财政局将以一定的方式将有关数据反馈各区县财政部门。

  (二)现场复核

  选择无纸化联合申报的企业,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携带财政税务登记证副本,在集中办公时间内,到集中办公点办理加盖2013年财政税务登记申报章。如未在集中办公时间办理的,也可到所在的区(县)财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加盖2013年财政税务登记申报章。

  1.财政部门复核内容

  参加财政联合申报的企业,须在集中办公地点和时间,携带以下材料进行复核:

  (1)外商投资企业2013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全套)(须加盖企业公章);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2013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审计报告;

  (3)财政部门收齐企业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财政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13年财政登记申报章。

  2.税务部门审核内容

  (1)加盖企业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税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2013年税务登记申报章。

  四、联合年报的职责分工

  凡市税务三分局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和税务申报分别由市财政监督局和市税务三分局负责办理,并参加市联合申报。凡区县税务局主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财政和税务联合申报,由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办理。

  五、联合年报集中办理的地点和时间

  市财政和税务申报集中服务点为本市延安西路2299号(上海世贸商城),办理时间为5月26日-6月30日。区县集中服务点地址和办理时间,由各区、县联合申报办公室确定,并对外公布。

  六、其他事项

  各受理申报的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严格审核,对欠税企业须完税后方可通过申报。

  各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加强本区域联合申报工作的部门间沟通与协调,按时按质完成财政和税务申报工作,并做好对企业的指导和解释,如遇突出问题应尽快与市局相关部门联系。

  2014年7月22日前,各区县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将财政和税务联合申报情况分别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企业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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