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专题学习

来源:小颖言税 作者:严颖 人气: 时间:2019-07-04
摘要:一、企业资产损失适用什么原则? 企业资产损失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税前扣除,辅之于相关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等进行具体判断和确认。 (一)权责发生制是指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

  一、企业资产损失适用什么原则?

  企业资产损失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进行税前扣除,辅之于相关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等进行具体判断和确认。

  (一)权责发生制是指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二)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

  (三)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要符合税法规定。一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实体法,如果是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比如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业务而形成的损失,即便按财务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程序法,比如,资产损失必须以会计处理为前置条件,同时还应完成申报程序,即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三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必须合法,非法凭证、资料不得作为损失确定和扣除的依据。

  (四)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判断资产损失是否合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产的处置、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资产处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公平;三是资产处置、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原则。任何以免除、推迟、减少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的资产损失,均应按合理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六)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法定资产损失由于不是实际发生的,其损失金额是推理、估算出来的,因此,一方面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清晰地证明损失发生的过程,另一方面还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损失金额的估算、推理过程完整、合理,且符合逻辑。

  二、“资产损失”的“资产”是如何定义的?

  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25号公告第五十条规定,凡本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资产损失是如何分类的?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原则将资产损失分类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2.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留存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补扣除问题。

  四、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无论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其税前扣除除了要依法进行申报外,还要进行会计处理,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换句话说,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是税前扣除的前置条件,不进行会计处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只有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这样处理的目的一方面是督促、引导企业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与会计处理年度一致起来,从而减少税会之间差异。另一方面是从会计信息披露角度考虑,会计关于资产损失确认的条件应当比税收宽松,如果会计上没有将其确认为损失,税收上就更不应当确认为损失。

  五、追补后发生多缴税款或亏损如何处理?

  多缴税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扣追补确认当年的税款,而不能退税。追补后发生亏损的处理方法,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多缴税款也只能在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当年进行抵扣。

  六、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申报资产损失?

  实行双向申报管理制度,鉴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征收管理办法,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额等实际情况,25号公告第十一条要求,分支机构发生的损失除了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同时应上报总机构,再由总机构以清单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七、无形资产的损失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可以。

  八、对关联方资产转移形成损失能否扣除?

  2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需要报送哪些资料?

  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根据25号公告,哪些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留存备查?哪些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留存备查?

  (一)清单申报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专项申报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十一、为方便税务机关资产损失检查,企业应当做哪些准备?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留存备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十二、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如何分类?

  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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