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管理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1999]292号 1999-12-29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出口退税进度明显加快,对确保我省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根据领导指示,特做如下规定,请各市严格执行。 一、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严格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变通政策,简化程序,自行确定退税率。出口退税应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批确定。 二、以退促收工作应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以组织收入为名搞预退、超退和改变现行退税政策。 三、对违反退税政策的行为和做法各市要立即纠正,省局近期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出口退税检查,对违反退税政策行为和做法要进行严肃处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