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进发[1996]1号 1996-06-06 税屋提示——依据冀国税发[2007]15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上,请一并执行: 一、出口商品扩展码的编制,要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期末库存商品品种为基准,并将一九九六年计划新增出口商品的品种补充进去。出口商品中的计量单位以海关确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二、清理出口商品库存的帐面时间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的期末库存,库存商品的数量、成本金额、增值税进项金额等都应按出口商品扩展码分品种逐项填列。 三、各市、地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和计算机中心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反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保证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的顺利进行。 四、关于出口退税计算机申报系统起用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后发生的出口业务,以报关单上的放行日期为准,一律逐月录入出口退税计算机申报系统,实行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五、关于出口退税附送的资料。凡企业出口申报退税的业务,在报送申报表和计算机软盘的同时,还必须提供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以后购进的出口货物)及其有关原始凭证。上述凭证要按申报表的填列顺序装订成册。 六、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对到期不能完成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地区,将减少直至停止出口退税指标的分配。我们对不能如期完成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进程地区,也将采取同样措施。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6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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