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教[2004]33号 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4-14
摘要:从2005年开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准备2005年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申报计划。

  第九条 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绩效目标(新购仪器设备的利用率、预计用户数量、对外开放时间等)、科研工作的需求程度、共建共事方案、购置的预算方案和项目实施管理能力等内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建立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项目库。随部门预算将所属单位下一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集中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工作组”。

  申请科技部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和教育部专项“计划”、“工程”经费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预算,按照国家相关“计划”、“工程”管理要求报送,同时,抄送“工作组”。

  第四章 评议程序

  第十一条 “工作组”在收到各部门(单位)集中报送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后,及时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其预算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二条 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评议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合理性;

  (二)相关学科发展和科研需求购置仪器设备的必要性;

  (三)国内现有同类仪器设备的资源状况(如分布、共享、使用状况);

  (四)仪器设备功能、指标的先进性、适用性,业务指标的合理性;

  (五)申请单位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绩效考核结果;

  (六)新购仪器设备的安装条件、技术队伍等配套支撑保障;

  (七)共建、共用、共享方案(专用仪器设备除外);

  (八)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九)实施计划安排(供货来源、采购方式、运行经费、预期效益等);

  (十)国内外同类设备性能、价格比较。

  第十三条 专家评议结束后,应当将初评结果通报被评单位,同时,报“工作组”。如被评单位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工作组”。“工作组”对专家评议结果进行协调后提出评议意见,提交财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以评议意见为依据,结合财力情况核定、下达各部门(单位)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预算。未经正常评议程序的新购预算方案原则上不予立项。

  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预算。如果需要调整变更,应该及时向财政部及相关的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结合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要求,逐步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建、共享机制。制定有利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建立资源库及相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发布相关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可利用资源的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适当安排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经费,以解决重要的大型或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依托单位无偿向社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费用开支。

  第十八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完好运行,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充分、高效利用。在优先保证国家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向社会开放,尤其是要优先向经联合评议未同意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单位开放,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相关技术支撑人员的考核,建立相应的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工作组”备案。

  第二十条 财政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科技部对有关部门、单位配套资金落实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联合评议后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结合立项绩效目标,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并建立相应的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作为相关单位下一轮项目立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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