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00]30号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08-01
摘要: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函[2000]30号     2000-08-01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你部6月20日来函收悉,就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返还,以及属于国家扶持领域的公司所获得的补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项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反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此复!

财政部

2000年08月0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解读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