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任职应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07-11
摘要:对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签署劳务合同。在满足税法规定条件下,才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和人社部的解释,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而且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能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因此,退休人员不可能再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只能签署雇佣协议。

  退休人员取得的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退休后再任职取得的报酬不属于免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于“退休再任职”人员的范围做了非常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必须同时达到四项规定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只能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所以,聘用的退休人员只有严格满足税法的条件才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按两种不同项目计税差别在于:按“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可以扣除5000元的费用,但是收入额不能扣除20%;按“劳务报酬所得”每月不能扣除5000元费用,但是收入额可以打八折,如果次年再按照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的话,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负还低。因此,对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应签署劳务合同。在满足税法规定条件下,才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钟燕



  2008年11月的解析——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国民寿命普遍延长,许多退休人员宝刀未老,退而不衰。一些有劳动能力、技术专长的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返聘或受聘于其它单位继续工作,既提高了家庭生活水平,又参与了社会事务,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自信及精神。对聘用企业来说,在支付其再任职报酬时,要根据离退休人员所享受的企业福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05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下发后,由于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标准,从而出现了只要是退休人员再任职就按照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部分离退休人员属于兼职或者临时补差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200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对“退休人员再任职”做出明确的界定。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目前社会上很多聘用离退休人员的企业出于“降低用人成本”的心理,违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所聘用的退休人员支付较低薪酬,有的连人人有份的交通费、工作餐、过节费等都不予享受。而受聘的退休人员往往碍于情面或自觉退休金垫底,往往委曲求全视他们为单位正式成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规定,分析本企业对待再任职人员是否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则,如果同时满足文件规定的四个条件,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不能同时满足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根据88号文的规定,由于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国家退休养老待遇,国税函[2006]52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中的享受同等社保应不在规定的条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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