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财税[2018]33号 2018-7-16 各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 (一)申请受理 1.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应严格按照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价,凡认为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免税资格。 2.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经州、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应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州、市级或县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由税务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二)报送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1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并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非营利组织对所填报信息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审核确认 (一)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二)经州、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州、市级或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税[201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8年7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