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社发[2024]1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7-04
摘要:今年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按国家明确的高限3%确定,但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年龄的不同,实际个人调整水平与总体水平会存在一定差异。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人社发[2024]10号          2024-06-27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云南省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7日

云南省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范围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上述两类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

  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每月增加34元。

  (二)挂钩调整:同时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1.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按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调整增加。

  (三)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退休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未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对退休时单位驻地(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等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在我省的退休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六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5元,四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0元,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0元,二类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5元,一类地区和其他地区退休人员每月增加2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未达到本次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调整到本次调整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四、资金渠道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驻滇中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现行基本养老金保障渠道解决。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云南省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24〕1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全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6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通知》明确,此次调整,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结合云南实际,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备案后印发执行。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调整范围。一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二是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三结合”的调整方式,实行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调整。

  一是实行定额调整,体现公平原则。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元。

  二是实行与本人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退休人员统一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的标准和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1%的比例调整增加。

  三是实行倾斜调整,体现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的关心。年满70周岁至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50元。各类地区每月分别按不同标准增加养老金:六类地区30元、五类地区25元、四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0元、二类地区5元、一类和其他地区2元。

  按照上述调整办法可计算增加的养老金额,例如:某企业(三类地区)退休人员李先生,1951年3月出生(现年73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共计35年2个月,2023年12月本人基本养老金为4370元。此次调整增加的金额=34元(定额调整)+36元(缴费年限挂钩调整)+43.7(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30元(高龄倾斜调整)+10元(艰边三类地区倾斜调整),共计153.7元。

  今年我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总体水平按国家明确的高限3%确定,但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由于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年龄的不同,实际个人调整水平与总体水平会存在一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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