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高[2018]9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8-05-04
摘要: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不提出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18]98号          2018-5-4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为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我省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税 屋附件:《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4日

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等5部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通知》附件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并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见附件1)。

  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依照《通知》精神,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建立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协调机制,成立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组成的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为“认定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省(不含宁波)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审定认定名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认定协调小组下设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省认定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省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厅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召集相关会议。

  (二)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复核。

  (三)负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

  (四)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认定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参与认定的专家等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做出相关处理。

  (五)建设并管理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的“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网址:www.zjsti.gov.cn,以下简称“云平台”)。

  (六)负责组织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七)与认定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发改部门组成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区域内企业提出的形式审查。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到期不提出申请或审查不合格的,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企业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企业;

  (三)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九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和程序如下:

  (一) 企业自评。企业对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进行自评。

  (二)网上注册登记。在云平台上注册账号,按要求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根据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具体受理时间、地点以通知为准。

  (三)申报材料审查。各市、县(市、区)认定管理机构分别对各自区域内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汇总,与网上电子材料一并提交至省认定办公室。

  (四)专家评审。省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评审工作,省认定办公室应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工作统一在云平台上进行。

  (五)联合审议。专家评审意见经省科技厅组织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审议,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同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省认定协调小组审定。

  (六)公示、公告与备案。认定期间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云平台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公示无异议的,公告认定结果,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通过备案企业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给予备案(证书)编号。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向认定企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

  第十条 涉密企业申报材料请自行脱密处理后按本办法第九条程序申报。

  第四章 后续跟踪服务与管理事项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平台)”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省认定办公室审核,经认定协调小组审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同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仅涉及企业名称更名的,由省认定办公室确认并经公示、公告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十三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办理1次。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或信息的,应取消其资格并自下一年起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浙科发高〔2011〕185号)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3.浙江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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