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4]5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5-18
摘要:对因特殊情况需要重新认定核定比例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建议,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核定的比例上下浮动20%执行。各地如对上述核定征收范围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实行核定征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如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已缴税款应在核定征收的应纳税额中予以扣除。

  附件[附件废止]:

  1、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

  2、核定征收印花税核准表

  3、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八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