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函询制度(试行)》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4]139号 2004-10-22 市征收局、稽查局;各分局、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部分纳税人中实行个人所得税纳税函询制度试点工作。现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函询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提高认识,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函询工作领导。实行函询制度对全面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质量,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实施税源有效监控,并掌握潜在税源有着重要促进作用;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函询面广、政策性强,直接涉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权益,各基层局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2、以函询工作为切入点,提高个人所得税有税申报面。近年来,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不断深化,个人所得税收入连年高速增长,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和纳税申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2003年全市61,425户(不含个体及非正常户)扣缴义务人进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其中零申报户为39,783户,高达64.77 %。各单位要结合个人所得税函询试点工作,做好零申报单位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有税申报率。 3、做好个人所得税函询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衔接工作。自去年第四季度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以来,截至到今年8月底,我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单位已达43,760户,8月份当月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信息达105.05万人次,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率已达70%以上,全市已基本实现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目标。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税源监控、强化征管奠定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信息,做好数据比对,不断强化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同时结合个人所得税函询试点工作,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 4、增强函询针对性,提高函询工作效果。税务机关开展对纳税人的涉税函询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际情况,向个人所得税征管深度和广度进行管理的新举措。由于目前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元化,且税务部门取得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手段相对滞后,同时,纳税函询面广、政策性强、直接涉及纳税人个人利益,因此,各单位在组织实施涉税函询制度时务必重视工作方式和方法,特别要做好函询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事前纳税评估;函询前要对其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情况和个人申报收入数据等进行细致比对,多渠道搜集所在单位支付个人收入具体指标,发现问题和疑点及时列入函询范围,实施有效函询。 5、做好纳税人个人收入信息保密工作。各单位在函询工作中,既要积极主动,又要扎实慎重。对具体参与函询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要加强管理,对函询过程中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收入、纳税情况资料要做好保密工作,以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6、为稳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函询制度试行工作,市局决定先在市内四区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征收局、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分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函询制度》的要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质效。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函询制度(试行)》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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