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2]4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01
摘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组建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加强存量村镇银行风险评估和业务指导,鼓励并引导其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按照银监会要求,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村镇银行。(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负责)

  (三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组建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加强存量村镇银行风险评估和业务指导,鼓励并引导其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按照银监会要求,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村镇银行。(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负责)

  (三十四)鼓励各银行机构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审批管理体制,优化信贷流程,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续贷项目允许展期或借新还旧创新融资产品与服务模式,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等多种方式融资。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大对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宣传力度,积极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负责)

  (三十五)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49%。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经营优秀的优质大型企业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其持股比例上限可适度放宽。适度提高单一持股者持股比例上限,除主发起人外,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三十六)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收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的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不明码标价等行为。规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在严格检查的基础上,督促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收费进行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物价局负责)

  四、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三十七)实施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推进中小企业“百家专精特新企业升级工程”、“千家高成长小企业成长工程”和“万家初创型小微企业培育工程”。在资金扶持、融资担保、土地供应、税收减免、创业服务、教育培训、市场开拓、中介服务等各方面予以倾斜。对每年认定的“专精特新”产品(技术)和企业,从市中小企业专项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并优先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小微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更多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打造细分行业领军企业成长梯队。(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三十八)加大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对高成长型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采取滚动支持的方式进行重点培育,进一步拓宽种子期企业(成立时间在18个月以内)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范围,鼓励小微企业参与市科技发展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技术标准研制项目实施。(市科技局负责)

  (三十九)促进中小企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支持,主要采取贷款贴息方式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研发中心建设和专利开发及申请活动,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对中小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四十一)支持小微企业实施品牌战略。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品牌经济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2〕19号),设立品牌培育引导资金,完善知名品牌奖励政策,重点培育引导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构筑品牌培育培训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对小微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在全市小微企业中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质量保证能力。引导小微企业主动对接品牌大企业,围绕产业链配套调整产品结构。(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五、支持小微企业多渠道开拓市场

  (四十二)帮助小微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引导、支持力度,通过举办跨国采购会,邀请国际零售巨头来青进行“一对一”对口采购洽谈,参加国际知名专业展会等形式,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在产业链和配套体系较为完善的产业集聚区推进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推进落实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简易承保方案,增强企业的出口风险抵御能力,帮助企业用好自贸区关税优惠政策,扩大对新兴市场出口份额。(市商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青岛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十三)引导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市场。选择国内有影响的城市,通过组织企业走出去参加展销会、推介会和举办展会等形式,为企业扩大品牌影响和产品销售开拓渠道。提高小微企业开拓市场财政资金补贴,增加小微企业参加行业性专业展会的展位、特装等补贴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四)充分发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聚集优势,鼓励小微企业使用电子商务降低成本、拓展市场。加强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支持电子商务的公共平台建设,完善“青岛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功能,帮助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市场。积极争取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的相关试点专项,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市重点区域和特色领域的创新发展,支持小微企业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拓展营销渠道。(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五)改善通关服务。在全面推进分类通关的基础上,开展随附单证电子化试点,加快监管证件联网核查,实现企业全程无纸化通关。实行“5+2”工作制和24小时预约通关,为小微企业提供全天候通关服务,研究探索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引导、服务力度,切实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帮助小微企业用足用好区域性优惠原产地政策,增强优惠政策宣传的有效性、针对性。(青岛海关、青岛检验检疫局负责)

  (四十六)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促进加工贸易内销便利化,支持企业有效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在各业务现场设置内销征税专人专岗,简化内销征税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商品归类指导及商品参考价格资料信息,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先行内销,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征税审批手续,可分多次完成报关申报手续。(青岛海关负责)

  (四十七)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积极争取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纳入保税监管范围。(青岛海关负责)

  六、帮助小微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十八)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微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规范企业治理结构,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对小微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进行扶持或奖励。引导鼓励小微企业利用管理咨询机构提高管理水平,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制定贯彻《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意见,对小企业负责人、会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四十九)引导小微企业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加强对小微企业行政许可申请的预先指导帮助,提高受理和审批实效。加大检验技术咨询服务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支撑服务。(市质监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五十)整合高校、专业培训(咨询)机构等社会资源,做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轮训机制,以成长型中小企业管理人员为对象,举办中长期工商管理知识培训和专题培训。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企业家联合会等机构,对接国内高校和专业培训机构,搭建面向初创期小微企业的巡回培训课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工作部署,组织好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对来青创办小微企业的国内外高层次优秀人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9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

  七、促进小微企业集聚集约发展

  (五十一)加快小微企业产业园(基地)建设。引导、支持建设小微企业集聚园区,缓解企业用地难。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在产业集聚区内以“园中园”的形式,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租赁或出售给小微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市、区(市)政府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小微企业发展用地,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产业园(基地)土地指标。根据园区(基地)规模、多层标准厂房比例、配套公共服务、容纳小微企业数量等情况,经认定后给予补助或股权投资扶持,其中,补助方式最高不超过50万元,股权投资方式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十二)优化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环境。选择重点中小企业聚集区、产业园区服务平台进行扩建升级,培育社会化技术、信息、物流、检测及创业孵化等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引导小微企业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聚。支持小微企业入园发展,对进驻市级以上产业基地(园区)的初创小微企业,按其当年支付的租金给予适当补贴。(各区市政府负责)

  (五十三)根据产业布局和区域特色,研究制定各区域孵化器建设方向、规划布局和建设方案,5年内孵化面积达到1200万平方米,制定孵化器扶持政策,引导创新要素向孵化器聚集。(市科技局负责)

  八、强化对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

  (五十四)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服务能力。对市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重点建设网上服务平台和资源数据中心。分期分批组织对中小企业聚集区、产业园区平台进行配套和规范建设。加大培育社会化专业平台和产业聚集区技术服务平台力度,构建完善全市三级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加强协同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发挥各类行业协会的作用。(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五十五)整合利用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资源,构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综合性和专业性服务平台,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进一步完善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指导小微企业应用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建设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市科技局负责)

  (五十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信息、投融资、创业、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和财务会计等服务。鼓励和引导建立小微企业服务机构。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发挥在政策咨询、信息沟通、引资引智、行业整合、合作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负责)

  (五十七)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每季度、分行业统计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统计数据和情况分析。(市统计局负责)

  (五十八)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选取一定数量的小微型企业作为定点联系企业,进行重点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五十九)加强指导协调。充分发挥市促进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微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各区市、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充分发挥区市和街道办事处责任主体作用,确保国家、省、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政府负责)

  (六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及时受理并严肃查处通过行政手段强行或变相收取管理费、会员费、向企业索要“赞助”、“搭车”收费,以及占用依法应当划拨或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和补助金的行为。加大行政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企业年检搭车收费等不作为、乱作为,损害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责任。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市监察局负责)

  (六十一)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有效利用各类媒体,做好重点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促使企业用足用好现有各类政策。大力宣传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措施和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落实政策措施的良好氛围,增强中小微企业发展信心。(市政府新闻办、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六十二)凡以往我市有关小微企业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的相关政策国家和省有规定且有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本意见执行期内,若国家和省出台优于本意见的新政策,按从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各项政策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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