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2]4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01
摘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转制为村镇银行。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法人机构组建和分支机构设立工作,加强存量村镇银行风险评估和业务指导,鼓励并引导其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按照银监会要求,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设立村镇银行。(青岛银监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青政发[2012]46号          2012-09-01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进一步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各级政府随财力增长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公共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突出财政资金的普惠制原则,向小微企业倾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负责)

  (二)创新财政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投入机制。注重财政与金融相结合、与科技相结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综合运用贴息、资助、风险补偿、担保补助、创业投资等多种方式,引导银行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投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负责)

  (三)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部门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微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对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允许对小微企业实施定向采购。(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四)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0000元(含60000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七)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八)对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九)小微企业、市级以上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市地税局负责)

  (十)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税收政策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收政策扣除。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青岛银监局负责)

  (十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二)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至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市地税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落实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市国税局、市财政局、青岛海关、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

  二、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创办小微企业

  (十四)加大收费公示和收费政策宣传力度。编制《青岛市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印制成册免费发放给企业,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全面落实企业缴费登记卡和企业物价联络员制度,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市物价局负责)

  (十五)在落实国家、省已出台的各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征收4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免征小微企业的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对所有企业暂停征收(暂执行至2014年底)。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落地审批涉及的7项收费征缴环节。降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等16项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落实省降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最低收费标准政策,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坚决取缔违法收费。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十六)缩短证照办理时间,各类企业登记许可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退役士兵、残疾人等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申请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工商局负责)

  (十七)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内资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股东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不低于20%的注册资本,且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余额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清。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市工商局、市商务局负责)

  (十八)支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含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工商登记及相关前置许可事项均依变更手续办理,并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负责)

  (十九)对涉及质检业务的小微企业免费开展标准、计量、质量管理、食品安全、特种设备等知识培训工作。统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相互认可内外销产品的检验结果。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市质监局、青岛检验检疫局负责)

  (二十)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600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一)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2011年12月1日后,招用本市户籍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并办理享受政策招用人员备案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和时间,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计算时间。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至2014年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二十二)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自谋职业扶持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实行财政奖励政策,对创业孵化基地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根据经营收入、纳税情况、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由所在区市给予一定的奖励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对小微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对具有比较优势产业链条中的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大市级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担保收费。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业务额1.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助。对担保机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比上年多增部分再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对担保收费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差额部分给予保费补助,并重点补助小微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每家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建立再担保机制,为担保机构增加信用、分担风险。探讨建立银行与担保风险共担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畅通抵质押渠道。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担保抵押质押登记办法,及时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切实解决担保抵押质押难问题。(各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扩大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服务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融资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按要求开展中小微企业低收费贷款周转金业务。市财政按贷款周转金0.3%的比例将补助资金拨付投融资机构,由投融资机构将补助资金支付给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利用政策性贷款周转金,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续贷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制度,严防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企业贷款民间过桥谋利活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

  (二十七)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工作的意见》(青政字〔2012〕58号),将对金融机构的专项资金支持作为风险补偿金,用于购买金融机构的预期新增不良贷款。市财政筹集3亿元信用保证金,用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对蓝色、高端、新兴板块及其他市政府重点支持发展领域的新增信用贷款,市财政将承诺风险补偿比例提高至5%。(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八)加快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以政府增信方式鼓励各银行与担保机构、银行与小微企业间建立组团担保、小企业互保、小企业互助资金池等多种形式的低息贷款平台。用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指标,对已下达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指标可直接拨付用作中小微企业贷款平台增信资金。发挥政府部门信息优势,建立小微企业资信情况交流平台。鼓励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企业互助组织等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互助基金,开展小微企业互保业务,其中由独立法人机构负责运营的,视同担保机构予以相应补助。鼓励发展社会化融资服务平台,引导社会融资机构、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建立区域性、行业性、专业化的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服务平台和融资服务站点。(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办、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九)完善政府增信资金补充机制,扩大低息统借统还贷款平台贷款规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融资。建立融资租赁业务补助机制,对通过融资租赁渠道融资的小微企业,经审核确认,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青岛银监局负责)

  (三十一)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免费信用评级,推动信用信息征集,完善市级企业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查询平台。每年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低于300家。(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三十二)鼓励中小企业通过集合票据等实现债券融资。其中,对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免收反担保费,反担保由市担保中心承担,市财政每年按反担保额的1%(单户企业不超过100万元),以注入资本金方式拨付市担保中心。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同支票据中,若中小企业发行总额超过50%,大型企业可享受反担保费补助政策。市财政按照集合债券发行总额度的5%承诺设立风险缓释金,进一步为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增信,在风险缓释金承诺额度内,实际发生的违约风险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与市担保中心各负担50%。(市经济信息化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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