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二[1999]13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12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1999]130号                1999-04-12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制度,严格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12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和扣除,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税前弥补亏损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五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二、[条款废止]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

  (一)企业分立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根据分立协议约定由分立后的各独立核算企业负担的数额,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各分立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被兼并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

  2.被兼并企业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逐年延续弥补。

  (三)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在剩余期限内,由股权重组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三、年度亏损的确认

  纳税人可在税前弥补的亏损额,是指纳税人帐面亏损额按照税收政策法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额,而不是指纳税人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

  纳税人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可以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

  纳税人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经检查调整后,无论是有盈余或仍然亏损,如纳税人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弥补,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亏损弥补顺序

  纳税人用当年应纳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暂按下列顺序依次弥补,弥补后有盈余的,按照所盈余所得的性质作相应的处理:(1)征税所得;(2)补税比例较高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下同);(3)补税比例较低的投资收益;(4)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5)其他免税所得。

  五、[条款废止]税前亏损弥补的审核

  企业弥补亏损原则上应在年终后一次性办理,但个别金额较大的,经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用其产生的盈利先弥补亏损;年终,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弥补亏损申报、审核手续。

  纳税人以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法规定和纳税人弥补亏损台帐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弥补。

  六、建立弥补亏损的统计台帐

  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期限长,计算复杂,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建立纳税人弥补亏损的统计台帐。台帐的内容应包括以前亏损年度亏损数额,已弥补亏损数额、待弥补亏损数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弥补亏损等情况,具体表式可参照省局制定的“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台帐”,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并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基础征管资料实行档案管理。

  七、本实施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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