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5]64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消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4-22
摘要:对个别财务会计核算管理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也可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对以上加速折旧(摊销)的相关数据,做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消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5]64号             2005-04-2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消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财税[2005]1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选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摊销)年限的企业,其实行加速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纳人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统一核算。

  二、对属于国家级、跨省区大型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企业,或实行公司董事会管理制度的股份制企业,因受体制约束不能改变现行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可建立本企业的税务会计管理体系,另行核算以上加速折旧(摊销)的相关数据。

  三、对个别财务会计核算管理比较薄弱的中小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也可在企业纳税申报时,对以上加速折旧(摊销)的相关数据,做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