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3]674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3-05-07
摘要: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和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印花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3]674号       1993-05-07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3〕45号《关于船舶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船舶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财产保险合同”范围。但对于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我局国税函发〔1990〕104号国税发〔1991〕6号文件规定: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远洋船舶保险合同(或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免征印花税。因此,对船舶保险合同的征免印花税问题应当按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局

1993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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