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7]10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5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强化依法治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增强管理工作的主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1997]103号        1997-12-15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强化依法治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增强管理工作的主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稽核检查,按照具体实施环节和工作要求的不同分为增值税稽核和增值税检查。

  第三条 山东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对所辖增值税纳税人的稽核检查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增位税稽核

  第四条 增值税稽核是指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及其他纳税申报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核查。

  第五条 增值税稽核的形式分为计算机稽核和手工稽核。计算机稽核是指运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查询报,系统、纳税申报系统及其他具有稽核功能的软件系统进行的稽核。手工稽核是指手工对有关资料数据进行的勾稽关系复审核查。

  第六条 增值税稽核的方法分为就地稽核法和交叉稽核法。就地稽核是由国税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报送的纳税资料,在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的勾稽关系、逻辑关系检查。交叉稽核是国税机关对有疑问的增值税销项凭证和抵扣凭证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传[寄]相关国税机关,委托其对相关的存根联、发票联及其他纳税资料进行检查,或利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查询报警系统对纳税人申报的抵扣凭证或销项凭证进行检查,检查有无不按规定计算销项或抵扣进项及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情况。对交叉稽核取得的信息进行严格认定,去伪存真。

  第七条 发票领用存的稽核

  一、发票领购的稽核。主要稽核纳税人是否按国税机关核定的种类、数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二、发票开具的稽核。主要稽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的开具对象和开具要求填开发系;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汇总填开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发票使用有无其他违章问题。

  三、发票存放的稽核。主要稽核纳税人空白发票、已开具发票存根、取得的发票抵扣凭证是否符合保管规定要求,作废发票各联次保存是否齐全,是否注明“作废”或剪角作废。

  四、发票结报的稽核。主要稽核纳税人结报发票封面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是否按规定进行税款预储。

  第八条 其他纳税申报资料稽核,

  一、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是否按规定填写;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等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中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合计数、不开发票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三者之和;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是否等于《增值税抵扣明细表》中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合计数三者之和。

  五、开具发票的存根联与《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核对,检查有无开具发票不申报纳税问题;

  六、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是否真实,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归类编号,装订成册,封面内容是否按规定填写,凭证封面汇总原件的份数是否与实际相符;汇总的进项税额与《增值税抵扣明细表》进项税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第三章 增值税检查

  第九条 增值税检查是国税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行为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检查。包括对纳税人增值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其他税收票据的索取、领购、使用情况,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及转出情况,应纳增值税核算情况,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情况以及对纳税人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增值税检查一般按照分析选案确定的检查对象,有针对性地组织进行。

  第十条 增值税检查的形式

  一、日常检查:是指结合税收日常管理活动,对纳税人易发生税务违规行为进行的常规性检查,检查带有普遍性、广泛性特点。如通过选案发现纳税人发票领用的不规律性、纳税申报的不稳定性、税款缴纳的不及时性等,针对发现的问题组织检查,实行规范化管理措施。

  二、年度检查(对一般纳税人实施年检):是指国税机关每年对上年度已开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的年度综合检查。主要包括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发票领用存、纳税申报、税款计算等。通过年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动态管理。国税机关对不同种类纳税人办理年检认定手续,合理调整管理类别。年检工作在每年的四月底以前进行,由各市、地国税局组织实施,按检查结果确定级别升降。

  三、重点检查:是指对通过分析选案方法筛选出来的重点稽查对象进行的检查。重点检查对象包括对收入影响较大的重点税源、杜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税收征收管理的难点,等等。重点稽查对象确定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专门力,进行查处。

  四、专项检查:是指根据分析选案或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确定的对专项税收项目的检查。如对主要纳税环节的检查,某经济类型的检查,某行业的检查,发票的检查等。专项检查的目的性较强,一般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五、专案检查:是指根据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专项枪查发现案值较高、案情重大,需要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的检查。专案检查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的违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立案标准;二是纳税人的违规违法行为采取其他检查形式难以组织和处理。

  第十一条 前条所述分析选案,是指国税机关将增值税稽核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在发票使用和纳税资料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疑点,通过计算机或手工方法进行分类汇总归集,为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选案指标分为综合选案指标和单项选案指标两类:

  一、综合选案指标

  (一)销售额变动比率

  销售额变动比率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额与基期销售额的差额占墓期销售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变动比率=(分析期内销售额-基期销售额)/基期销售额*100%

  (二)税负率

  税负率是指纳税人应纳税额与销售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税负率=分析期内增值税应纳税额/分析期内销售额*100%根据销售额变动比率、税负率变化情况与正常纳税指标对比分析,判别其纳税有无异常变动,确定检查对象。

  二、单项选案指标

  (一)未进行申报或已进行纳税申报未组织税款入库的;

  (二)连续三个月零申报或年内累计六个月零申报的;

  (三)发票取得或领购使用异常的;

  (四)未及时结报领购发票的;

  (五)税负长期低于同行业水平的,

  (六)销项税额与收入不同步的;

  (七)其他单项选案指标。

  第十三条 增值税检查的方法

  增值税检查采取调帐集中检查为主、进驻业户检查为辅的方法进行组织。具体检查方法根据纳税人经济业务的繁简、会计核算的水平高低以及反映问题的清淅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可在下列八种主要检查方法中,选择其中一种实施检查:全查法或抽查法、顺查法或逆查法、核对法或查询法、分析法或比较法。几种检查方法也可以交叉运用。

  第十四条 增值税检查程序

  增值税检查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检查准备。国税机关应根据选案指标、检查任务或人民来信举报反映的问题,对检查对象的全部纳税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查疑点,制定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经领导批准后以正式税务文书通知被查业户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

  二、检查实施。检查人员根据规定时间调帐或到户实施检查。通过查帐、盘点货物、询问当事人、外调协查等手段,判断选案信息或举报线索反映问题的真伪。对发现已有信息、级索以外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对查出的问题和初步性质认定,交由纳税人认可。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整理检查工作底稿,制作检查工作报告,将检查资料传递给审理部门。

  三、检查审理。审理部门收到检查部门传递来的检查资料后,要组织集中会审,审查检查问题定性、政策依据是否准确,执法程序是否规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税率是否得当,应补税款计算是否准确,处罚建议是否客观。发现检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交检查部门核实后再审。对审理完毕的检查报告,制作《税务审理报告》和《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经定案小组研究决定,报本级分管领导审批后,传递给执行部门。《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应告知纳税人复议权、诉讼权,决定对纳税人某种违法行为施加处罚的,还要告知听证权。

  四、检查执行。执行部门收到审理部门传递的《税务审理报告》、《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后,将《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按照《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定案数,向纳税人追缴税款、罚款。对在执行过程中,纳税人有听证请求、复议、诉讼要求的,应由执行部门接受听证、复议申请书、诉讼状副本,按程序传递给有关都门处理。执行完毕,由执行部门将全部检查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基本情况的检查

  一、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

  二、有无拖欠税款既不办理缓交又不申报缴纳的情况

  三、是否有不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情况

  四、是否有无正当理由长期零(负)税额申报的情况

  五、国税机关重点管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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