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新版税务登记证的库存情况,省局征管处按各地报表数录入综合征管系统的物料管理模块实施管理。10月1日后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一律统一在综合征管系统的物料管理模块进行核算和管理。 4、为做好清算工作,全省地税系统自2008年10月1日起暂停对外发放税务登记证件。为不影响纳税人申报、领购发票等业务,可先受理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申请、审核、初始化信息录入等工作,可同时受理纳税人办理发票和纳税申报等工作。要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宣传,待清算工作结束后再补发税务登记证。 5、对清算中发现的已经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收入未上缴国库的,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上缴国库,并填报《税务登记证费收入清算情况统计表》(见附表6),连同缴款凭证于11月10日前由市州局汇总后通过特快专递上报省局征管处。 6、清算工作10月16日前结束。新版税务登记的库存情况要在10月20日前结束并同时填报(附表5)上报省局征管处,以便省局将库存情况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三、本次暂停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的内容,包括向纳税人收取的纳税申报表收费等所有与办理税务登记收费相关的收费。 四、各地清算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清算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结果纳入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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