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
文件字号 |
文件名 |
政策要点 |
关联文件 |
发文日期 |
生效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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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 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2023/8/1 |
2018.1.1- 2027.12.31 |
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1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
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 |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税发[1994]244号 |
2023/8/17 |
2018.11.30- 2027.12.29 |
上述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 |
15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
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 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国办发[2018]21号 |
2023/8/21 |
见“政策要点”列 |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
1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
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建保[2010]87号 |
2023/8/18 |
2019.1.1- 2025.12.31 |
公租房是指: ①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②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
1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 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
2023/8/28 |
2019.1.1- 2027.12.31 |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
1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
财税[201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
2023/8/2 |
2023.1.1- 2027.12.31 |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第1项的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第2项的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
1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3.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2023/8/2 |
2019.1.1- 2027.12.31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